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济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作为新乡市济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新乡市济民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杜**、被告人李*均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刚达到定罪标准;2、被告人李*是逼于无奈,犯罪情节轻微,应当...(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