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沈阳市电线二厂。
原审第三人李**。
原审第三人孙**。
上诉人高**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高**,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沈阳市电线二厂、李**、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9年11月第三人孙**以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二段课工里10号**栋**号房屋的房产证丢失为由,向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提出申请,要求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29日沈阳市房产局为孙**补发了沈房权证沈河字030622号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2月原告高**依与孙**签订的诉争房房屋转让合同向沈阳市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沈阳市房产局审查后,于2002年3月向高**发放了沈房权证沈河字第88441号房屋所有权证,...(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