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合同立即到期,被告闫**偿还贷款本金106206.06元、利息3098.56元,暂合计109304.62元,并自2020年4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闫**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0元;以上暂计112304.62元。3.如被告闫**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位于大庆市红岗区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清偿银行欠款及发生的评估、拍卖等一切相关费用;4.由被告闫**承担本案诉讼、公告等一切追索费用。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