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董州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叶董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21800元中大部分是其家人的对外借款,与本案没有关联,叶董州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叶董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叶*当庭辩称其从2020年9月初开始“跑分”,在2020年9月底电话联系施**一起“跑分”。其辩护人提出叶*的主观恶性不深,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施**当庭辩称:1.郁某被诈骗时其还没有和叶*一起“跑分”,其从2020年9月28日左右才开始和叶*一起“跑分”,2020年8月底银行流水中的大量不明资金是其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跑分”所致;2.对公诉机...(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