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武**与朋友武成龙等人在天水市秦*区天水镇青龙观戏场烧烤摊位帐篷下喝酒时,张某和朋友亦在同一帐篷下喝酒。期间武**驾驶车辆办事后返回时,张某认为武**车速太快便出言相骂,武**与张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持啤酒瓶向对方击打时被拉劝,随后二人走到戏场中间,持拳在对方头面部相互击打,武**持熟肉摊位上用于捞肉的铁钩将张某脖子划伤,后持摊位上的小木凳对张某殴打,致其受伤。被告人武**离开现场行至青龙观山下时被张某等人拦住,武**遂与张某等人一起前往派出所处理,接受调查时武**如实供述了与张某发生打架并致张某受伤的事实。
张某经天水四〇七医院诊断为:1.鼻骨...(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