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杜**和朋友雷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区中华东路步行街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杜**结账时称无钱结账,酒吧服务生杜某便要求杜**、雷某抵押手机第二日来结,双方关店门离开酒吧后,杜**和雷某又将尚未走远的杜某叫回,雷某称拿回手机可给手机充电结账。几人返回酒吧后,雷某与杜某在吧台前结账时发生争吵,杜**随手拿起啤酒瓶在吧台击破,持半截破啤酒瓶将杜某面部划伤,杜某见状逃往**楼,杜**持啤酒瓶追赶至**楼,被在场人员劝阻。随后杜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杜某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部损伤;2.面部损伤。经西京医院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面部瘢痕。经天水市秦*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杜**系某学院舞蹈学专业2019级舞蹈1班学生...(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