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张**、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高陵检刑诉(20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阳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阳及其辩护人张**、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离职的事实,编造交纳保证金可以取得银行贷款、保证金不够等事实,骗取张某某、陈**、孟**、高**、康**、齐**、张某甲等人保证金,退回部分保证金再骗取更多保证金用于赌博,累计骗取张某某5.395万元、陈**25.801万元、孟**4.271万元、高**0.8万元、康**1.5万元、齐**3万元、张某甲4.4万元,累计退还张某某2.07万元、陈**10万元、孟**...(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