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罗**与被告(申请执行人)刘**、被告(被执行人)虎林市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隆房地产公司)、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执行案外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申请执行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王**为本案第三人。被告(被执行人)房隆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3执异****号裁定,排除位于虎林市的执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是在2018就购买的,罗**签订...(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