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5975.8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长年在被告经营的家庭养殖基地务工。2020年7月22日12时许,原告下班骑摩托车在距被告养殖基地一百米左右处不慎摔倒致右大腿受伤。原告在枝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冯**辩称:1、原告诉称长年在被告家庭养殖基地务工不实,原告仅在农忙时偶尔帮忙一两日,报酬根据时间长短为每天100元左右2、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原告是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本文书还有1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