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重型冶金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型冶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陈*、审判员张小姣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正确认定涉案法律关系,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的一审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础关系实际属于合作销售关系,上诉人经手以被上诉人名义联合销售设备中,先期垫付部分采购设备款,供给清原矿业公司,因设备质量问题被清原矿业公司扣款,后受国家矿山开采政策影响,价值77万元的所购设备清原矿业公司拒绝提货积压,合作项目亏损。设备生产商斯瑞公司、新乐石油厂先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债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确认向斯瑞公司、新乐石油厂履行债务的义务主体系被上诉人。另外,清原矿业公司共支付货款159.94万元,其中回款金额的105万元直接由被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除支付购买设备款41.6...(本文书还有4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