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原告博乐市洁新洗涤中心于2020年10月30日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经营者王**作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本案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保证金20000元及押金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对于保证金20000元上诉人同意退还。对于被上诉人交纳的20000元押金,其中10000元已经冲抵房屋租金,不应当予以退还。且双方租赁合同虽然实际解除,但并不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被上诉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所造成...(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