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被告黑龙江兴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兴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偿还二原告借款750000元;2.要求被告以7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础,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3.要求被告兴达公司在提供抵押物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以750000元借款为基数,并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7日,按照年利率24%...(本文书还有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