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傅**立即支付借款26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傅**承担律师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胡**与傅**一起开公司,做生意。2020年4月8日,双方结算后傅**向胡**出具一张218000元的借条,并承诺此款其中118000元将于2020年4月30日付给胡**,余款于2020年6月15日结...(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