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包*因与被上诉人张**、马*,原审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包*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系包*和张**、马*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与刘*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将上述款项错误定性为张**向包*的还款。包*与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包*持有张**、马*出具的三张借条原件,款项支付的原件亦由包*持有。张**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张**提供的还款记录,还款对象存在混同。张**的还款中,一部分...(本文书还有13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