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大东门支行”)与被告胡**、顾**、黄**、余**、宋*、朱**、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大东门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胡**、顾**、黄**、余**、宋*、朱**、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大东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1294.35元;2、判令七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77476.37元,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七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胡**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园**幢**室(房地权证:*********号),被告顾**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路东***花园**幢**室(房地权证:*********号),被告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路***村*幢***室...(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