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73905.19元,其中本金53691.56元,利息3210.42元,费用17003.2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6月7日,此后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申领了卡号为×××的银联年...(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