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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杜*、付**与被申请人蔡**、蔡**继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冀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杜*、付*因与被申请人蔡某1、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付*申请再审称,一、杜玉秀遗赠的宅基地上的房产产权没有变,变的只是存在形式,并不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被申请人在原审中的反驳和举证都是无效的,所谓外国的“公证声明”及“认证”都是无效的,不能取代国内公证效力。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涉案房屋在国内,当事人均为中国国籍,故公证遗赠行为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公证声明”不论真假都不能取代国内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遗赠公证效力。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蔡某2、蔡某1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杜*、付*认为遗赠人杜玉秀遗赠的房产产权不变,就不能改变公证遗赠的效力,此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规定了遗嘱人在生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杜玉秀在生前通过诉讼和公证声明和赠与的方式,变...(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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