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通苑春凯超市(以下简称春凯超市)、饶阳县隆盛食品厂(以下简称隆盛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世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春凯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冯**以及被告隆盛食品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世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春凯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第3607361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隆盛食品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原告第3607361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春凯超市、隆盛食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调查取证2000元、律师费5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