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安县冬阳供热有限公司(下称冬阳公司)与被告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冬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马**给付拖欠供热费3,89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供热方,被告为用热方,双方属于事实供用热力关系。被告现拖欠原告2019年至2021年度供热费共计3,891元(72.05㎡27元每㎡2年)。经原告多次催要。
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供热费。原告方举示营业执照、供热许可证、情况说明、依安县人民...(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