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广州市康氏威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氏威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氏威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康氏威恩公司无需向李**退回款项43000元及其支付李**经济损失20000元或改判较低赔偿数额,也无需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锐丰中心**栋**室复试室内装修工程中钢结构施工部分予以拆除并清理完毕;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相关鉴定费用等均由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完整、存在瑕疵,仅供参考而不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一审法院直接以该鉴定报告来定性施工的问题从而认定康氏威恩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1.涉案施工场地在2019年10月12日遭到漏水浸泡,在2020年3月中止施工,同时完工之日到鉴定之日近一年之久,在李**自己管理期间存在不确定的破坏可能;2.此份报告是在施工未完成的情况下作出的,必定会有瑕疵。未完工的原因不能归结于康氏威恩公司的停工,而是因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双方在2019年12月3日签订的《整改修复补充协议》中明确所有消防管线路、装置均不是康氏威恩公司施工范围,对于李**委托消防单位更改消防管线,导致消防管线路钢结构被打穿的事实,是会影响房屋钢结构的整体鉴定,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提及,属于关键点的遗漏,明显对康氏威恩公司不公。(二)康氏威恩公司是切实依据李**的要求设计履行施工义务,且其中的钢结构是业主要求,消防打孔的行为是第三方操作,与康氏威恩公司无关。1.双方签订的工...(本文书还有7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