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尚**、第三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于疫情影响中止审理,后来转化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被告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940000元及利息1052800元;2、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2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月利率3%,扣除两个月利息3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470000元。在2013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月利率3%,扣除两个月利息3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470000元。到2014年9月20日,被告共欠利息592200元,被告给付原告三个楼,抵顶全部利息,一个楼作价150000元,另外两个楼作价360000元,合计510000元,结清了2014年9月20日前的利息。2017年12月,被告给付利息5000元,在2018年原告得知抵押给原告的房屋被被告出售,原告向桦南县公安局报案,桦南县公安局不予受理,认为...(本文书还有4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