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何*、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桂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原告租用田东县平马镇上法村上法屯**号组位于田东县平马镇环城路上法村委办公楼西侧的空地做临时停车场。2017年4月5日,两被告租用原告停车场工棚经*汽车修理,双方约定年租金35000元。因被告未交纳租金,原告阻拦被告经*,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35000元。2020年8月被告未通知原告就迁出。
场地。2020年9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定于2020年12月支付。期限届满,原告经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何*、农**经本院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