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玉林乐扬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郑**、秦**、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杜**,被告玉林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被告玉林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郑**、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玉林乐扬工程机械修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载机租赁合同》,被告立即归还租赁原方的装载机;2、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装载机租赁费756533.33元;3、逾期未付租赁费违约金756533.33元×0.3%,共2269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被告玉林市华隆建材有限公司与友好协商,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租赁原告装载机4台,租赁价格为16000元/台/...(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