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前李**经本庭准许,撤销对被告刘*的诉讼。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邢**,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3月1日10时许,刘*驾驶黑l******号小型威志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德祥乡附近时,将站在路边的原告李**撞伤,导致原告右侧双侧踝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先期住院44天,后期住院23天,根据两次鉴定结论,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185.92元;护理费26719.62元;交通费1,...(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