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建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
二、判令被告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项目承包金700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全部承包金时止的违约金,暂计9026520.55元(计算方式: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暂计至2016年6月11日);
三...(本文书还有3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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