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58年5月**日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市阿城区和平街一委7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女,1958年3月**日生,无职业。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刘**、刘**、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鸡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刘**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本文书还有13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