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广西田东县桓铭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铭公司”)、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桓铭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将建设管理费20000元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将风险保证金30000元返还给原告;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月至四月份代理费18930.3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6个月的派送费作为违约金106627.30元(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进港派送费收入164459元+48795.60=213254.6元),以上五项合计155557.62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为拓展田东县祥周*祥周*圆通速递业...(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