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国资公司)与被告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绒圣达)、银川金天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仑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金天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绒圣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金天仑公司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2.撤销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签订的《入伙协议》;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绒圣达、金天仑公司签订《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与被告中绒圣达签订《入伙协议》一份,原告受让被告金天仑公司在中...(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