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杨*、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脱水蔬菜厂负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脱水蔬菜厂)2014年9月11日中午,二被告在我办公室门前发生纠纷并打架,我看到后出去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二被告将我压倒在地,致我左腿左侧胫骨下段骨折,事发后杨*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并给我承担医疗费14000元。此事经派出所出警后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后我找二被告要求赔偿,二被告推诿不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我医疗费32706元、误工费32560元、伙食费4000元、护理费4400元、...(本文书还有2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