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齐**的委托代理人仪垂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日5时30分,在杨*房后大道上,原、被告因羊羔子掺群发生争执,被告用放羊木棍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受伤住院。2014年8月22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作出翁公决罚决字(2014)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总款10691.67元(旗医院住院16天医疗费6738.67元、卫生院门诊医疗费3952.00元)、误工费1312元(82元/天×16天)、护理费1619.84元(101.24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天×16天),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00元,合计15026.51元。2、由被告...(本文书还有2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