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沈阳维康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沈阳维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入职到被告单*工作,职务为**座位通勤大客司机,每天接送被告单*医务人员上下班。原告受被告管理与支配,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由于原告服从管理,入职三个月后被告又让原告在每天驾驶**座位大客车接送上下班医务人员基础上,还需驾驶小客车送其他在沈北的工作人员,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工资5,000元及奖金500元。原告每天早上七点上班,晚六点下班,每天工作均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被告为达到偷税的目的,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备案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承诺让原告个人先垫付保险费用,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对加班加点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带薪休假的工资,被告总以医院效益不好为借口没有兑现承诺。原告于2020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后,上...(本文书还有3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