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薛**、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薛**在原告的村子收购木材,当时被告薛**的伐木工人得病住院,被告薛**找到崔某为其临时雇佣原告为其伐树,在放树过程中被告刘**也找到原告要求将其卖的树木予以砍伐,在砍伐被告刘**的树木时,发生了损害事故,将原告的左眼造成左眼钝挫伤、左眼框内壁骨折、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在赤峰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天,在镇医院住院治疗7天,总计花费医疗费7642.69元。此前被告薛**只给付了6000元医药费,被告刘**拒不承担责任。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42....(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