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桂042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黄**,审阅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和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检察意见,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投资承包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1、张*人民币共计66.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先后虚构苍梧县新县城建设、梧州市河东鸳江丽港、梧州市某公司需要铺设大理石的事实,以合伙投资为由,骗取黄某1人民币共计16.9万元。
认定...(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