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运辉辉、运输公司、亳州财保、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曾**、张**、被告运辉辉、亳州财保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9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王**驾驶被告运辉辉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从北向南行驶至固始县黎集镇查棚村路段时与曹*先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先及坐三轮电动车的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固始县红星医院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王**驾驶的车辆系被告运辉辉所有,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亳州财保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5005.01元。
被告亳州财保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提供有效证据,提供事故车辆驾驶员行车证和驾驶证,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承担;2、原...(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