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智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馨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称其因河池至百色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招标押金缺钱,故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承诺2015年10月30日还清,逾期还款需支付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需诉讼解决的,被告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还款。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因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5000元。由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