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浚县长丰大道与卫河路交叉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由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疗费。现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贾**辩称,我驾驶电动车沿道路直行,在此过程中看到原告突然左转,我向左边躲避,感觉车身后面有些碰撞,听到动静就下车查看,下车后看到一群人扶着一个受伤的人起来,就过去询问有无受伤,要不要去医院,之后带着她去了医院,我垫付了339元的医疗费。我虽有一...(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