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3,40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定损日)起至之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车费495.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号雅阁牌轿车(车架号为:lhgcr1622*******号)购买了商业险,商业险包含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4,857.2元。2019年9月28日4时40分许,经原告同意,梁**(原告的父亲)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雅阁牌轿车在s204...(本文书还有3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