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114000元及向被告索*欠款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369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在扎赉特旗××乡的耕地500亩,用于种植玉米和绿豆。双方约定好地承包费每亩350
元、坝沟地每亩200元,合计114000元。结算方式为秋收卖完绿豆后一次性付清,最多赊至卖大粮时。承包期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卖完粮食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承包费,2016年1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