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俪涞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俪涞酒店支付2010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内的双休日加班工资46748.65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854.90元,合计51603.55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6月9日招聘原告任采购部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约定每周*作6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2010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双休息日加班天数按每月4天计算;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按2012年清明节1天、国庆节1天;2014年春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2015年元旦1天、春节1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抗战纪念日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1天计算,被告应支付以上加班工资。原告以“鉴于案件诉讼标的多...(本文书还有4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