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戈公司)、被告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元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泰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蒙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交付原告。价值4870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所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付。(自2015年6月30日前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为10228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同一天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该房屋早就达到了交付条件被告却多次推脱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泰戈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帝桥豪庭项目是蒙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自筹资金所建,以我公司名义建的,我公司始终...(本文书还有5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