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春艳、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份,因被告在广州经营餐厅缺少资金,提出让原告入股经营餐厅。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和12月17日分别向被告账户汇款100万元和8万元(共计108万元)。原告向被告汇款后,被告未让原告参与经营,也从未分红。2019年10月初,被告提出当时让原告入股是因为经营餐厅急需资金,因原告未参与经营,而且经营理念也不相同,故上述款项按借款处理,但需扣掉20万元。原告考虑自身不懂餐厅经营,且双方为较好的朋友,故同意被告意见。于*,2019年10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资金周*需要,张**向徐**无息借款捌拾捌万元整,定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开始,每月返还叁万元整,截止到二零二零年九...(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