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1与被告江*、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江*申请追加广西农垦大伦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伦农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伦农场经本院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为鉴定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8日10时00分,江*驾驶桂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岑至冲表线由大伦圩往冲表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六琴至冲表0公里600米时,江*驾车绕过骆**驾驶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路面上的无号牌货车过程中,遇行人骆某1由其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由于骆**在路面上临时停车未确保安全影响通行及骆某1横过道路时遇江*驾车绕行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行驶,致使该桂k×××××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行人骆某1,造成骆某1受...(本文书还有4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