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周**、周*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以下简称“湘雅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卿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同时为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湘雅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周**、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医疗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153568.12元、护理费7770元、营养费117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死亡赔偿金208490元、丧葬费411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等,共计2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三原告的父亲周**因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入驻被告神经内科,周**入院第二天检查ct显示:“双肺炎症:右肺部分支气管扩张,右下肺支气管黏液栓形成。”出院记录显示:“肺部感染,血液科会诊意见显示:合并严重感染可能。”患者的疾病比入院时更严重,被告还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稳定好转,2020年1月14日出院。在此次住院中,被告在患者未达到出院条件时强行要求患者出院,在住院期间对肺部感染没有采取积极治疗措施,没有安排会诊等存在医疗过错,明显违反了医疗原则。2020年1月22日,周**因发热再次入住被告呼吸内科,入院诊断为:重症肺炎。该次住院的诊断就证明了第一次出院的错误,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本次住院中,被告滥用抗生素消炎药,加速并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多粘菌素b粉针的滥用导致了患者周**多器官衰竭,该种药物的毒副作用非常大,在为患者治疗的过程中,被告没有选择副作用小的替代药物,而是直接使用最昂贵,对肝肾功能影响最大的药物治疗,违反了用药原则,存在医疗过错。而且在使用该药物时监测明显不当,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患者病重时抢救措施不当,出院记录显示:“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家属拒绝气管插管、...(本文书还有7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