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周**因与被上诉人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姜*仅承担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姜*、周**对(一)、(二)项款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将姜*已经偿还鲍**的15000元本金从借款总金额中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鲍**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姜*向其偿还了15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处认定“因借条上无利息约定,在还款期内属无利息的约定,应按约定办理”。因此,姜*未偿还金额应从本金中扣除15000元,而一审法院未予以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注明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之前还款的借条已...(本文书还有2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