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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波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6)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建设公司)、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建设第十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李**交付给王**房屋确认单应当是债权凭证,不是物权凭证,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并且王*认可他将房屋确认单作为支付房款的凭据交付给了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个事实在王*另案当中的一审起诉书及二审上诉状终说的很清楚,并且他认为他已经完成了给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款的义务,但原审判决未对此认定;2.王*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过错不在李**,而是因为王*没有证据证实他给宁夏逸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房款,是其自己的过错;3.2011年11月1日,王*与宁夏逸家...(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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