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公司)因与被告石嘴山市华夏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脉公司)、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嘴山国资委)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以其不是合同相对方,本案应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不服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宁0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文书还有3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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