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民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宁夏银行民生支行提供的取款凭证上的签字不是张**所签,是由他人冒用张**的名义所签;2.取款不符合交易常规,宁夏银行民生支行应承担张**支取存款的举证责任,原审中的证...(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