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蒲**因与被申请人中卫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系因原中卫县林业局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蒲**的,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系单位内部行政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国投公司并非原分房单位,对应也不得享有收回房屋的决定权,国投公司无权做出收回房屋的决定,国投公司起诉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