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上陵*********、宁夏上陵***************、张**与一审被告宁夏友厦*************、宁夏宁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青铜峡分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友厦二分公司)、宁夏宁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陵公司及上陵青铜峡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系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出具的《联系函》,证明工程款不能直接付给友厦二分公司,要付给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上陵青铜峡分公司与张**之间存在债务转移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委托书上既没有上陵公司的签章,也没有张**的签字,是友厦二分公司的单方行为,上陵公司及上陵青铜峡分公司并...(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