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
再审申请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峰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748号判决书,证明惠农区法院在另一案中,开发商存在明显故意的情形下才判决承担房款30%的赔偿金,而在本案中江峰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房二卖的故意,却判决江峰房地产公司承担二倍房款的赔偿款,原判决对江峰公司严重不公。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江峰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房二卖的主观故意,178号房屋是通过法院判决归任宁所有,而不是江峰房地产公司卖给任宁;2.江峰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房二卖的客观行为,其与任宁没有签订过任何买卖协议或补偿协议,不存在隐瞒178号房屋的事...(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